中国国家湿地公园专用标志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国家湿地公园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国家湿地公园专用标志是指“中国国家湿地公园”(CHINA NATIONAL WETLAND PARK)名称、图形、色彩及其组合。
第三条 中国国家湿地公园标志是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湿地公园及其管理机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生态旅游和传承湿地文化等活动的专用标志。
第四条 中国国家湿地公园专用标志为国家林业局专有的官方标志。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都应爱护和尊重中国国家湿地公园标志,不得改变中国国家湿地公园专有标志的名称、文字、图形和色彩。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受理中国国家湿地公园标志的使用申请、接受侵权举报等中国国家湿地公园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欲使用中国国家湿地公园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国家林业局提出使用申请。
申请资料应包括: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复印件、国家林业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湿地公园,应使用中国国家湿地公园标志。
国家湿地公园被撤销,其享有中国国家湿地公园专用标志的使用权同时被取消。
第八条 未经国家林业局许可,地方湿地公园不得使用中国国家湿地公园标志。
第九条 未经国家林业局许可,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制作、销售和使用中国国家湿地公园标志。
第十条 未经国家林业局许可,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中国国家湿地公园标志,即侵犯中国国家湿地公园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国家林业局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我也说两句 |
版权声明: 1.依据《服务条款》,本网页发布的原创作品,版权归发布者(即注册用户)所有;本网页发布的转载作品,由发布者按照互联网精神进行分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商业获利行为,无版权纠纷。 2.本网页是第三方信息存储空间,阿酷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对象为注册用户。该项服务免费,阿酷公司不向注册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名称:阿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QQ468780427 网络地址:www.arkoo.com 3.本网页参与各方的所有行为,完全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行为,请权利人通知阿酷公司,阿酷公司将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删除侵权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