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国家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林业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国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国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国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国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国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
(七)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国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中央级林业资金,管理中央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林业局设11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性方针、政策建议;拟订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拟订部门规章;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三)造林绿化管理司(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全国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司(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组织开展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全国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监督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及其管理机构;负责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管理监督国家林业局派驻各地资源监督机构的业务和规范化建设。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
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国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研究提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承担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六)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
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七)森林公安局(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掌握全国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办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特大森林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八)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提出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中央级林业资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中央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工作。
(九)科学技术司。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国外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参与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
(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指导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承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重要国际活动和履约工作;承担签署并执行有关国际协定、协议和议定书的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的林业事务;审批和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承担亚太地区森林恢复和可持续管理网络建设相关工作。
(十一)人事司。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事项;指导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指导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92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1名,正副司长职数45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其相关职责由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承担。
(二)国家林业局履行的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职责,分别由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国家林业局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承担。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 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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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于2010/2/10 16:15:26写道: 这样的内容,都不应是基层单位来发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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