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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媒体:原创  作者:湿地办
专业号:湿地办
2010/2/21 14:30:33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湿发[2010]1号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七)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实地考察报告组织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对通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国家林业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九条  对完成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对验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  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湿地名 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

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国家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十八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湿地公园  管理   办法   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0日印发

 

 

 

 

 

另附“国家湿地公园申报书”式样



编号

 

 

 

国家湿地公园申报书

 

 

 

名 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国家林业局印制

 

 

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名称

 

建设地点

 

地理坐标(经纬度)

 

总面积/湿地面积(公顷)

 

湿地类型和各类型面积

 

始建时间

 

批准文号

 

管理机构名称和性质

 

管理机构的审批文件或拟建机构的承诺文件名称及其文号

 

人员编制

 

固定经费来源及数额(万元)

 

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和资质等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及文号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交的申报文件及其文号

 

土地权属情况及其证明文件:

 

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内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

 

 

 

湿地生态系统、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和景观资源等情况综述: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专家实地考察论证意见(摘要):(主要是优势、存在问题和结论)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公示情况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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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发表

我也说两句
游客于2013/10/28 10:30:04写道:
国家湿地公园国家财政投钱保护吗?
游客于2010/5/10 10:14:28写道:
建议:1.以省市为单位进行湿地资源调查、评价;
2.以省市为单位,做湿地保护、湿地公园建设总体规划设计;
3.在省市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总体规划设计基础上,再做国家湿地保护中长期规划与实施计划。
qs于2010/2/24 16:09:57写道:
我认为可以根据湿地的面积\鸟类的品种,湿地重要位置等设湿地级别,只是达到一定级别的湿地就应该保护起来,不是一定非要建立公园,一些自然湿地并不希望太多的人去,但如果要保护,可以设立湿地红线,在一定范围内不可以人工建筑和干预,保持湿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很重要.

湿地公园只是一种保护方式,可以多种保护方式.
游客于2010/2/24 15:54:45写道:
国家林业局怎么理想化的东西太多哟,是不是该多到基层去哟
游客于2010/2/24 15:51:11写道: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也需要先是省级湿地公园吗,国家林业局应出台申报规范、各级湿地公园建设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游客于2010/2/23 9:16:51写道:
这是官方的本本主义,没有啥实际意义。拿到牌子简单,难得是企业类型的国家湿地公园,资源管理为企业内设机构,一切为企业服务,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办法只是摆设。为什么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中明确: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管理机构必须为事业编制,为政府管理呢!
游客于2010/2/22 17:15:01写道:
还是刘想聪明,说得很到位。赞一下。
游客于2010/2/22 13:56:55写道:
[原文]申报书中要填写的始建时间、批准文号、管理机构名称和性质、管理机构的审批文件或拟建机构的承诺文件名称及其文号、人员编制、固定经费来源及数额等均与批准文件有关,有了批准建立公园后,地方才能以此为依据,成立机构、确定定编制、机构性质、经费来源等,所以在申报前这几栏怎么填写??

随着湿地公园建设体制的逐步完善,我认为楼下两位网友提出的问题可以通过这样的“程序”解决:
一、拟建国家级的湿地公园首先必须是省级湿地公园。其审批权在各省林业厅(局)。
二、成为省级的湿地公园必须是县(市)级湿地公园。其审批权在县(市)林业局。
逐层负责、逐级审批,可能与各地迫切需要国家级的牌子不相适应,其实也很好解决,不用年限限制即可,两天内你能拿到省级的牌子,第三天你当然可以申报国家级的,这样,所谓的批文、始建时间啥的,就会迎刃而解。
对于楼下两位网友的不同意见,其实可以从另外一个层面理解和处理,即,表格中的内容是动态的,可以包含已经完成的,如当地批准的文号或现属管辖机构,也可以包含将要实现的,如拟建的管理机构、经费来源等。
——刘想
游客于2010/2/22 9:59:22写道:
申报书中要填写的始建时间、批准文号、管理机构名称和性质、管理机构的审批文件或拟建机构的承诺文件名称及其文号、人员编制、固定经费来源及数额等均与批准文件有关,有了批准建立公园后,地方才能以此为依据,成立机构、确定定编制、机构性质、经费来源等,所以在申报前这几栏怎么填写??

浙江湿地于2010/2/22 9:54:01写道:
收了,好事.但申报时要有建立公园机构文件不可能,只能有个承诺.公园没批,不可能成立机构的,要有文件后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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