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湿地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Wetlands Association,缩写CW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国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教学科研、调查规划设计及咨询、科普宣传教育、合理利用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我国湿地保护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弘扬湿地文化,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培训、调研及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服务等活动,促进湿地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大院内。邮编:10071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湿地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科普活动,普及湿地知识;
(二)组织开展湿地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三)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利用等活动,包括组织湿地网络会议、湿地公园建设评估、湿地管理人员培训等;
(四)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湿地保护、管理、利用的办法、规程和标准制修订;
(五)组织开展各类湿地保护社会公益活动;在国内外募集湿地保护资金,寻求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六)组织拍摄湿地影视作品和出版湿地宣传刊物;
(七)组织开展湿地及其产品国内外宣传与推介服务;
(八)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科技咨询等中介服务;
(九)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国际合作及交流;
(十)对从事或支持湿地保护工作,或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湿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
(十一)承担国家林业局等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工作和事项;
(十二)负责协会组织建设和自身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吸收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
(三)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合法身份并与湿地保护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在本会有关会议和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
(四)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各种培训、咨询服务和资料;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研究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协会名誉会长由热爱湿地保护事业的国家领导人或部门领导人,以及在湿地保护领域享有崇高威望的同志担任。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协会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办事机构下设秘书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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