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开垦、围垦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采砂、取土的,处每立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擅自放牧、烧荒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正式开幕,《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审议。今后,安徽省或将建立湿地分级保护制度让湿地保护有法可依,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烧荒,或者猎捕、毒杀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的,将受到重罚。
安徽省林业厅厅长程中才表示,目前我国还尚未制定专门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我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湿地国际公约》,并正积极探索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形成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保护和管理经验。比如,开展湿地资源调查与监测,积极申报国家重要湿地并重点保护,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奖励试点等。
“这些确保国家湿地保护政策落地生根,促进了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在程中才看来,有必要制定《条例》,将这些政策措施法治化,为安徽省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草案)》中坚持“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的原则,针对我省湿地保护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其一就是建立湿地分级保护制度,根据草案,湿地根据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但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物集中、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
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开垦、围垦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禁止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烧荒;禁止猎捕、毒杀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动物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未经许可引进外来物种;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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