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介
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面积4952平方公里。范围包括青海湖整个水域及鸟类繁殖、栖息的岛屿、滩涂和湖岸湿地,地跨二州三县。保护区始建于1975年,1976年建立管理站,1984年晋升为管理处,1992年被列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拉姆萨公约)》国际重要湿地名录。1997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管理局现有干部职工33人,内设办公室、自然保护科、信息宣传科、森林公安派出所等机构,外设有鸟岛、黑马河、湖东保护管理站。
2、保护区性质
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全民事业型单位,由青海省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托管,业务上归口青海省林业局主管,是以保护青海湖湿地以及鸟类资源及其栖息地为宗旨,集资源保护、科学研究、生态旅游于一体的自然保护区。
3、保护对象
一是青海湖湖体及其环湖湿地等脆弱的高原湖泊湿地生态系统;二是在青海湖栖息、繁衍的野生动物,尤其重要的是珍稀濒危动物—普氏原羚、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黑颈鹤、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天鹅等。
4、保护区类型
保护区属于典型的高原湿地,根据《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该保护区属于“自然生态系统类”的“湿地系统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5、保护区范围
保护区地理位置东经99°34'26″~100°48'44″,北纬36°31'48″~37°15'29″之间,地跨海北州海晏、刚察县和海南州共和县,范围东至环湖东路,西至环湖西路,北至青藏铁路,南至109国道。
6、保护区的目标
一是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成立以来,管理机构确定以保护高原湿地及高原湖泊和区内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维持高原湿地生态系统及其自然景观,保护其生物多样性;二是采取院地合作、院校合作等多种方式和途径积极开展科研科普教育工作;三是妥善处理自然保护与旅游资源开发、当地经济建设、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促进该地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区域社会经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