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生态修复方法之生态湿地法

媒体:原创  作者:灞上人家
专业号:灞上人家
2015/1/27 9:49:03

    生态湿地法由西方发达国家输入到中国。该法需要湖泊周围或者流域内大量的肥沃田地或鱼塘,栽种对污染物有吸附或沉淀作用的植物,其结果虽然能够暂时在一定程度上让湖泊周边局部水体污染状况得到某些改善,但是效率很低且副作用很大。

    一是自然生态湿地基本上只能减少一些面源污染和净化与生态湿地接近的水体,对于与湿地稍远的水体基本没有净化效果,对水流相对静止的湖泊的生态修复效果更是微乎其微。

    二是水生植物的根系,杆,枝叶的季节性腐烂成为水体的新污染源。

    三是自然湿地法将污染物固定下来,将减少湖泊的水容总量,形成所谓的“湖泊老化” 或者“湖泊萎缩”,并且污染物在一定条件下还会残渣浮起,形成内源污染。

    四是自然湿地法需要占用湖泊周边的大量肥沃土地,政府要花巨资来迁徙祖祖辈辈居住在岸边的老百姓。生态湿地法将“鱼米乡”修复成“芦苇荡”。例如《滇池湖滨生态湿地建设详细规划》的实施,使滇池周边的31620亩高产农田和鱼塘变为用来治理水污染的生态湿地。失地的农民家庭连续十年每亩每年可以获得两千元的补偿,成千上万的家庭将因此移民迁徙。中国的不少地方正在或者即将使用这种湿地法。“建设”“生态湿地村”、“生态湿地乡”、“生态湿地县”、乃至于“生态湿地省”几乎要成为一种向上级部门要钱的时尚理由。殊不知,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将大量农田“建设”为“生态湿地”的办法,正中西方“生态殖民主义者” 牵制中国发展的圈套。因为在一个人口多、耕地少、就业不足、水生态已遭严重破坏的发展中国家大搞“生态湿地运动”的结果只能是:大量减少高产耕地威胁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同时因为要大量移民,产生并激化不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大肆推行“生态湿地法”,其社会生态破坏作用极大,其自然生态修复效果甚微,这一方法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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